宁市科规〔2026〕1号
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加强和规范宁德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的管理,推进宁德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根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宁德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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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根据《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德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申报领域为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七大类,以及项目研究内容符合宁德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第三条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的业务指导。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和具体实施,并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其他法人组织等各参与单位出资资金。
各参与单位出资额度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与各单位共同商定后签订协议。各参与单位的出资资金应于每年规定期限内拨付到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专用存款账户。
各参与单位出资经费的95%用于资助本单位的研究项目,5%经费统筹用于项目评审会议费、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培训会议费等费用。当参与单位当年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不足,上述比例中保底用于资助本单位项目经费无法安排完毕,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继续用于资助本单位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类型为面上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各参与单位分数分别排序安排项目,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调整使用;项目验收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项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项目验收合格后,未使用完毕的经费可结转至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该项目后续成果深化研究或相关领域新课题研究。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年度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包括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和推荐审核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应在我市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基金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我市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项目完成时间不得晚于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四)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1项,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诺对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资助不足部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的评审和立项流程如下:
(一)形式审核。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推荐,提交项目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支持意见。
(三)集体研究。立项支持意见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形成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意见。
(四)项目公示。立项项目须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任务书,经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四份,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任务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实施困难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30日前提出变更申请,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每个项目原则上仅限变更1次;涉及延期的,最长延期不超过1年。
(二)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提出变更申请,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1.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2.在项目实施期间退休或辞职的;
3.项目负责人调入宁德其他单位工作的,经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方式一般为简易验收。简易验收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出验收结论。项目负责人应当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或提供明显可佐证的相关成效成果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情况复杂、难以直接确定验收结论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验收,依据项目任务书综合研判提出意见后,作出最终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发表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必须注明得到宁德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英文: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Ningde,China)资助及项目编号。验收材料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必须1篇(项)以上,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成果参与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