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政研〔2021〕6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等国家、省科研经费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我校科研人员以宁德师范学院名义申请或参与申请并获得批准的纵向科研项目(不含校级科研项目和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等校内立项项目),在完成结题手续或研究期满后仍未支出的项目经费余额(不含尚未结算的间接费用)。
上级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按本办法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遵循学校统筹、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原则。
科研发展资金项目,系由原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使用结余经费,经所在单位严格审核、财务部门经费核查无误、科研部门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此类项目视同校级一般科研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结束后仍有剩余经费,将统一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学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管理,财务处负责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学校二级单位负责资金使用监管,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结账资料准备和结余经费合规使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科研资金审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四)学校二级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包括定期审查、报告和反馈等;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结束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有效性、合法合规合理性负责。
第三章 结题结账管理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届满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对到期不能结题又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后仍无法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从项目中止后三年内学校将不予推荐申报有指标限制的科研项目。
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资金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并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所有财务结算手续。
除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账手续;无正当理由拖延结账者,学校有权强制结账。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针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若相关管理办法、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应严格遵循其条款执行。若规定要求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或因项目撤销、终止、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等情况导致结余经费需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需根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要求,积极履行责任与义务,及时、足额向学校提交结余经费返还申请,确保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相关管理办法或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为了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经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结余经费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留归原项目团队使用,全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和科研诚信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经费,避免任何形式的资金挪用或浪费。
结余经费经审批转为科研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科研项目正式验收合格后,对于结余经费的使用,须严格遵循资助单位的相关规定。若资助单位未对结余经费的使用提出特定要求的,结余经费可依据原预算计划继续用于相关科研活动,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项目结题次年1月1日起算);若在2年期限内经费仍有剩余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在期满前提出科研发展资金项目的申请,该申请须经所在单位严格审核,并报请科研处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获批科研发展资金项目的执行期限为3年,其经费应专款专用,且仅用于直接经费支出,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届时如有结余经费,将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使用。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可在调离前申请将科研发展资金项目负责人变更为该项目组其他未调离的成员。
因不可抗力,科研发展资金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项目工作的,可由项目团队全体人员协商推选出新负责人,经原项目所在单位研究同意,由新负责人按期申请承接该项目并办理资金结转手续;未提出申请的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该项目资金。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自项目立项之日起计最长5年,除了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为引进人才的当前聘期;到期未使用完的校级项目(含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有效、合法合规,违法违规使用将按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学校依规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若与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宁德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宁师院〔2016〕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