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高〔2011〕40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校要高度重视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动物实验安全管理责任,纳入工作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全面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2.各校要按照国家各项动物实验安全规定,健全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动物实验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要配齐配好动物实验相关条件设施,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强化动物实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教师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3.各校要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我厅高教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djyc2009@sina.com,联系人:林金贵 联系电话87833265。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1〕1号)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