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及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持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放管服”政策措施,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然而,随着科研经费规模不断扩大,规范使用经费、严守纪律红线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教职工要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提升规矩意识、红线意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经费。为了更好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论述、关于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帮助科研人员准确把握政策边界,筑牢合规意识,现梳理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和“经典案例”,明确禁止行为,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

  1. 红线: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1 严禁编制虚假预算

    不得提交虚假项目合同、虚假科研预算;不得擅自上报未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

    2 严禁违规列支设备费

    不得购买、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故意拆分设备采购项目以逃避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签订、招投标等内控监管;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3 严禁违规列支材料费

    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不得以虚构业务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报销套取材料费;不得故意拆分报销材料费规避内控监管;不得以购买材料名义将款项转给特定关系人或其开办的公司套取资金;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4 严禁违规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不得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并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5 严禁违规列支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不得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特定关系人违规发放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不得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6 严禁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得报销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报销礼品、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支出;不得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7 严禁设立“小金库”

    不得以虚构业务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将资金转出,形成“小金库”;不得以虚列办公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印刷费、会议费、餐费、住宿费、劳务费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

    8 不得违反预算规定支出

    严禁违规无预算支出或超预算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继续使用需要上缴国家的科研经费。

    9 不得违规列支科研外拨经费

    严禁违规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虚列业务签订外协合同;严禁人为拆分经济业务;严禁隐瞒关联交易信息等。

    10 不得利用虚假事项、虚假票据或一票多用套取骗取资金

    严禁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虚假发票报销办公、印刷、材料、固定资产、外协、会议、版面、差旅等费用;严禁以虚假事项报销咨询、评审、三兼等各类劳务;严禁报销课题无关人员酬金及相关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各类补助;严禁通过不同行程组合等方式谋取超过实际天数或实际人数的补助;严禁违反规定将同一票据通过复印件等方式多次报销等。

    11 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或报销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国内外旅游或无关的参观、考察;严禁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严禁虚构会议天数、人数实施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严禁以任何名义用科研经费购买、发放或赠送纪念品;严禁擅自超标准报销差旅费、扩大差旅费报销范围;严禁重复报销包干住宿费或交通伙食费等;严禁借会议名义安排宴请;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宴请来访人员等。

    12 不得随意变更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性质

    严禁以任何理由将科研经费跨类别上账、管理或使用。

    13 不得拒绝经费监督管理

    14 不得列支国家和相关部门禁止的其他事项

    二、警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案例

    案例1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2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2019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3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4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吴某某在担任北京物质学院某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案例5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另外,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6某高校教师周某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7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8北京师范大学原教授张某某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张某某利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9安徽理工大学原教授胡某某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胡某某作为安徽理工大学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期间,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案例10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违规报销经费。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