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院科〔2026〕12号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科研奖励的导向激励作用,引导教师凝练高水平科研成果、加速成果转移转化,做好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储备,提升学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与服务地方产业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培育(以下简称“培育”)以提升成果奖项成功率为核心目标,重点支持围绕国家、地区产业重大需求形成的创新性、应用性成果。优先培育有望冲击省级及以上政府、国家一级学会科研奖的成果。

第三条 培育工作每两年遴选一次,实行“定期申报、动态管理、目标考核”机制。建设周期与对应奖项申报周期衔接,最长不超过4年。

第四条 科研处为培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申报组织、过程监管、结题验收;二级学院为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推荐审核、进度督促与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我校培育项目分为个类别,即:自然科学奖培育、技术发明奖培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培育、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培育、专利奖培育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已用于过往省级及以上政府、国家一级学会科研奖申报并获得资助的核心材料,不得重复用于培育申报。

第七条 当年度立项的校级科研型创新团队,必须同步申报1项培育项目。此类项目不享受培育资助,仅纳入培育库管理。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培育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九条 经费主要用于成果凝练、查新检索、专利申请、材料撰写、学术交流、测试化验以及与申报奖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1.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无需编制明细预算,在合规范围内自主支配;

2.在研期间,不得预发或借支绩效;待项目以第一单位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政府、国家一级学会科研奖并通过形式审查(即达到结题标准)后,方可启动绩效发放程序。负责人应按实际贡献制定分配方案,绩效支出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下列公式计算金额”:绩效支出=(资助总额-外拨协作费)×60%(含)。

3.外拨资金:确因科研需要向合作单位外拨协作费的,需签订合作协议并经科研处审批。

第十条 每项培育项目资助总额为3万元,实行分阶段支持:立项当年下拨1.5万元;以宁德师范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提交对应省级及以上政府、国家一级学会科研奖申报材料并通过形式审查的当年,下拨剩余1.5万元。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期四年,期满后剩余资金收回。

第四章  结题与考核

第十二条 培育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结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培育期内以宁德师范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对应类别的省级及以上政府、国家一级学会科研奖且通过主管部门的形式审查(以官方通知为准);

2.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培育期满未完成申报,或申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予以终止。学校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培育项目。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