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一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24〕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4〕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新一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内容

  本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下简称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以下简称新增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二、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福建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指南》(附件1),并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基础,提出学位授权申请,所提申请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附件2)要求。现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不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2.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申请单位应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申报情况进行审议,并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排序,审议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申请材料报送。申请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附件3)填报相关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硕士点为主,每校原则上仅限申报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二)省级核查和审议

  1.材料核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2.专家组评议。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进行评议。

  3.省学位委员会审议。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推荐名单,对拟推荐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科研机构)分别进行排序,以及对拟推荐的学位点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进行排序,并将推荐单位和学位点名单及排序情况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按要求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三、有关要求

  (一)严把申报质量。各申请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所提学位授权申请须经过充分论证,应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发展特色和学科规划。要严把申报材料的过程关、质量关,文本形式要严谨规范,内容要高度概括、观点鲜明,数据要科学准确、真实可靠。所有申请材料须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有涉密内容。

  (二)严格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公平公正地组织或参与审核工作。各申请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评审纪律和影响专家评审的学位授予单位,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按时提交材料。各申请单位须于2024年2月19日前,根据申请学位授权审核需提交材料清单(附件4),将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U盘报送至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713室;邮编:350003。

联系人:刘典文、陈建济;联系电话:0591-87091210、87091307。

  附件:1.福建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指南

  2.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3.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

  4.申请学位授权审核需提交材料清单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