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 +约定收益”模式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校、院所、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施。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
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使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在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的基础上,通过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机制,及时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至产业,释放科技成果转化更大活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形成协同创新生态。
至2026年,力争全省至少5家高校、科研院所参与模式探索,力争至少形成10个“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全省各科研单位推动更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二、实施模式
(一)模式探索科技成果范围
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的类型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二)“先使用后付费”“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
1.“先使用后付费”模式。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双方明确约定采取延期方式支付许可费,即先零门槛使用许可成果,之后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支付许可费:(1)在约定时间节点(一般节点或里程碑节点)支付许可费;(2)通过收入提成支付许可费;(3)同时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加上收入提成支付许可费。具体形式可根据双方标的和约定予以确定。延期支付时间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之后,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
2.“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赋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后,在约定收益的基础上,再将留存的单位所有权部分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全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约定转让协议享有科技成果未来收益。成果团队涉及多人,可事先约定团队内部人员未来收益分成。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实施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央在闽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自愿原则向省科技厅申报“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探索后,列为模式探索单位。
(二)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各模式探索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科技成果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模式探索的科技成果范围、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及权责分工,报省科技厅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梳理存量科技成果。各模式探索单位对已有的存量科技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标记管理,按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进行台账标记,形成全面覆盖、科学有效、分类明晰的科技成果资源库。
(四)扩大成果池。各模式探索单位积极将更多的职务科技成果纳入成果池。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三年内未转化的,原则上均应纳入成果池进行转化。
(五)加强供需对接。各模式探索单位通过走访企业、项目路演、专场推介会、借力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积极推介科技成果,促进中小微企业更多了解和对接科技成果。
(六)拓宽转化渠道。各模式探索单位积极挖掘资源,支持科技特派员和财政资助的项目成果等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推动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探索单位力争每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3个通过上述模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案例,并将相关案例情况报送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
(七)提升转化模式。各模式探索单位及时发现模式探索过程中的问题,分析研判问题的根源,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在探索过程中打破思想的束缚和禁锢,敢于创新、勇于实践,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力争在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形成更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转化新模式。
四、实施进度
(一)第一阶段:至2025年1月前,开展模式探索单位申报,确定第一批模式探索单位;
(二)第二阶段:至2025年12月前,各模式探索单位各自开展模式探索;
(三)第三阶段:至2026年3月前,总结第一批模式探索单位的经验做法和案例,选择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做法面向全省推广;
(四)第四阶段: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充新的模式探索单位。
五、加强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积极搭建全流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探索“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流动,对模式探索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复制推广,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