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修订)

为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3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闽政〔202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围绕建设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 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

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七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实行统一管理。各类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并由科研处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

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由财务处负责;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股权权益维护等工作由科研处、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校鼓励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通过

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收效分配等事项;采取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 合作方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并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前应先向科研处申请、登记报备,并报请学校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签订按《宁德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对科技成果的转让、作价入股的价格进行公示,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如下重要事项进行协调、并报

请学校审批:

1. 对科研成果的转让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

2. 金额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及收益分配事宜;

3. 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

4.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等相关事宜;

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报批。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坚持市场机制,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

果价格。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权利与意愿,经授权授予或委托成果完成人决定采用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第十二条 通过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在成果转化前,可由第一成果完成人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形成评估会议纪要,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

其中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允许不进行资产评估;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形式确定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

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科研处只接收实名并以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所产生的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

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权利所产生的权益。

第十五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将转化净收益(净收益需扣除转让成本,转让成本主要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税费、成果价值评估费用、中介代理费用及相 关政策规定所产生的等费用,转让成本原则上不高于转让金额的40%;交易最终未完成的但又产生的转让成本,由成果完成人、二

级单位、科研处共同承担,三者比例依次为 20%、30%、50%)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与报酬:

(一)以现金形式将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成果转让、许可所得净收益(扣除交易过程中的转让成本后的余额)的 90%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和为该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学校占净收益的 10%,其中 7%由学校统筹,2%分配至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用于科研事项列支),1%列入校科研发展基金。分配给成果完成人支配的收益可由第一成果完成人按规定进行分配。

(二)将该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盈利的前 5 个年度里,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 10%的比例上交学校,作为成果收益奖励,校院收益分配比例按第十五条(一)执行;盈利五年后的利润学校不再参与收益分配。

(三)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和该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不超过 90%的股份直接持有者,校院收益分配比例按第十五条(一)执行。

(四)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转让收益按成果完成人和该成果转移转化作

出重要贡献的人享有 90%,校院收益分配比例按第十五条(一)

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优化管理层级,对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根据成果转让的价格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成果转让价格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经成果完成人

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科研处、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批;

2.成果转让价格 20 万--50 万元(含 50 万元),经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科研处、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3.成果转让价格 50 万--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经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科研处、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及校长审批;

4.成果转让价格 100 万元以上经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科研处、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七条 若发生成果第一完成人离校、离职等情况,则优先授权排名第二的成果完成人代其办理评估、转让、公示、收益

分配等成果转化相关手续;如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则授权其指导老师代其办理以上手续。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因转让、许可等而获得相关的奖补,校院收益分配比例按第十五条(一)执行。

第五章 机构、职责、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科研处作为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履行以下职责: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人才、成果、市场、资本”等核心要素,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模式与服务方式;充当科技人员与科技企业、技术市场的桥梁,主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营销科技成果,推动产学研合作,大幅提高学校横向科技合作项目与经费数额;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项目组及学科带头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教职工从事成果转化、入股办企业,项目组应明确学校、技术团队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股份持有关系,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对双肩挑的教职工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办企业的,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适时调整或完善人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以激励重大

科技成果的创造、使用、转化使之形成有效收益,促进和保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协调并重发展。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 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学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依规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收益分配具

体方案应当在本单位公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汇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予以中止,科研处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让、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学校有权追回相关收益及孳息,造成学

校损失的,学校有权主张损失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成果转化中发生纠纷,依法协商或通过法定程序处理。属于成果完成人责任的,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研处、分管校领导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成果转化经费未下拨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资产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