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接来自企事业等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支配权及资源调度权,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的科研项目。包括学校与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委托方的项目,如合同条款中明确了资金性质,按委托方要求执行。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需要签订技术合同,由项目组根据学校规定的合同文本拟稿,根据《宁德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及学校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般应采用学校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如果委托单位已存在广泛执行的统一模板等特殊情况,经科研处同意后,项目组可采用委托单位的统一模板,但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或研究内容)、协作单位、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科研处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凡未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擅自签订技术合同并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组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合同约定的首笔经费到账后,待财务处和科研处确认流程后,执合同原件到科研处备案并经校内OA流程办理立项手续。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的经费下达通知单下达项目经费。经费下达通知单上须写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等并加盖科研处公章。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约定相关条款,根据预算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应与委托方及时协商并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合作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科研处提交经委托方同意后的材料证明。如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后续经费无法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处提出中止项目的申请,其余事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由项目组管理,共享使用。项目合同中有约定代购或委托组装、试制仪器设备的,其所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项目组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任务目标,可向校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科研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劳务费、协作费的支出比例不得和本办法规定的上限相冲突。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完成后,由学校开具由税务监制发票或财政监制发票,相关税费由项目组承担(已办免税手续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1.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不得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2.二级学院:负责审核科研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及对项目组承担项目能力进行评估;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学院应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及时结题和结账。
3.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核科研合同经费预算及相关研究成果权益处置的合理性,做好合同书的备案等;负责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的审批;负责项目结题登记。
4.财务处:依据项目经费预算和有关财经制度、法规审核报销单据。
5.资产后勤处:按照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有关规定,做好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宁德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科研处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及规定。
横向科研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入关报价和运输保险费用。
通用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等燃料动力费用,成果印刷、出版、书籍购买、资料收集整理和翻拍翻译等、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一般不高于经费总额(扣除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费,下同)的80%。
社会科学研究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关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数据采集费,可在劳务费中列支。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在校本科生、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参与多于1个项目的研发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的参与情况与实际贡献,同时独立发放劳务报酬。
4.协作费。指项目合同任务书中规定的应转拨支付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协作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60%,如有特殊情况,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协作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规定审批后拨付。在科研工作量统计及职称评聘工作中,横向项目经费总额以实际留校经费为核算依据,不含协作费部分。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等。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列入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到账额度与合同金额不符时,项目组需与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双方协商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变更项目总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预算可在本科目预算金额的10%幅度内自动调剂。(劳务费及协作费调整后总额度不得超过十八条规定,下同)
(二)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预算超过本科目预算金额10%幅度的,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说明合理原因,由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如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再次调整的,应详细说明合理原因,报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每个项目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允许申请一次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涉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开支项目,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项目经费由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项目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超过2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超过50万元由校长审批。
第七章 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组提供《宁德师范学院横向课题结项申请表》,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已经结项或通过验收后,如有结余经费,项目组需提供《宁德师范学院横向项目结账申请表》,及时到科研处、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的80%可作为项目组的绩效奖励,20%收归学校,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筹管理使用;结余经费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也可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学院)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报告,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财务处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工作调离的,须提前做好项目的移交工作,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上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如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或后续经研究确定通过书面形式做出解释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颁布的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