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单位”)。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是指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开发特点及属性,对科技成果及其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台账管理,对无形资产开展资产确认、使用、处置等过程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单位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成果转化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在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要求基础上,建立规范、完整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及台账的成果转化单位,可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合理合规科学开展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果(统称“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成果转化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统称“未授权成果”)。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时向成果转化单位负责成果管理、运营部门或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来源、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权利归属、成果所属阶段、市场应用前景等,其中,授权成果应及时提供相应授权证明。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第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息进行台账标记。

科技成果台账标记可包括以下内容:属性标记分为授权成果、未授权成果;阶段标记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标记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其中已转化还可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第八条  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方面实施。

(一)研发活动起始点判断。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成果转化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二)开发阶段判断。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规定,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成果转化单位可认定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评估报告、明确科技成果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的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第九条  成果转化单位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一)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

(二)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

第十条  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若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若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成果转化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维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科技成果,由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完成人申请放弃的科技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由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单位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与财务、国资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制,每年固定时间前将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送本单位财务、国资等部门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单位可利用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供服务,服务可包括: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科技成果集中托管运营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单位内部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并配合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以避免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在成果转化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受外部监管时,单列反映有关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单位”)以及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科研人员、领导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主管部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应当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对在监督、检查、审计过程中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及时与政策牵头研究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第四条  成果转化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应当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将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 成果转化单位等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六条  成果转化单位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七条  成果转化单位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尽职免责:

(一)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被认为不应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并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存在关联交易,但已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关联交易如实披露等义务的。

(三)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期满无异议,但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的。

(四)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过程中,将赋权成果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或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五)单位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或无偿划转给单位全资国有企业,因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按照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因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后发生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改革要求,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等内控制度,仍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八条  成果转化单位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尽职免责

(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未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或未经单位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或作价入股企业的。

(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

(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成果转化单位等应建立尽职免责相关程序和规则,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第十条 成果转化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包含尽职免责启动程序和规则)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