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学校学术文化,推进学校内涵建设发展,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术报告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报告是指以学校或二级学院、部门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向全校或各二级学院师生举办的学术报告或讲座。
第三条 举办各类学术报告,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要做好学术报告的报批、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报道和安全保卫、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举办学术报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统一。
(四)邀请校外专家开展学术报告应符合《宁德师范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学术报告经费管理
第五条 校外专家、学者、行业专家来校开展学术报告,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0000元/场。
(二)省部级及以上干部≤1500元/学时。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厅局级干部)≤1000元/学时。
(四)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干部)≤500元/学时。
(五)中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或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400元/学时。
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国家级行业专家(评委)参照正高级标准,副总经理、省级行业专家(评委)参照副高级标准,部门领导及以下参照中级标准;其他类型企业人员参照国有企业相应人员的酬金50%领取。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酬金标准按原职称职务执行,离退休人员的酬金标准按退休前原职称职务执行。
学术报告一个学时为45分钟,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晚上安排讲座的,每晚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一专家每天最多不超过8个学时。
单个专家学术报告费确需10000元/场的,应报组织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全国知名专家参照《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4号)中特级人才、A类人才标准认定。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举办的学术报告,邀请校内教师(含本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离退休人员)的,按第五条所列标准的50%执行。
第八条 校外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领取报酬的,住宿费、交通费用根据规定按实报销;校外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未领取报酬的,食宿接待按照《宁德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宁师院党政办〔2016〕20号)执行。
第九条 学术报告经费支出
(一)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活动由部门、二级学院相关经费开支。
(二)以上各类学术报告人的酬金支出应遵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三章 学术报告申办程序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邀请校外专家举办学术报告,原则上应提前三日在学校OA系统发起申请;邀请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省部级及以上干部)的原则上应提前七日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其中,邀请校领导开展学术报告,由党政办审批;邀请境外专家开展学术报告,按照《宁德师范学院境外人士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年会审批》执行;邀请境内专家开展学术报告,由宣传部、科研处审批,教学类讲座需经教务处审批;邀请校内教师开展学术报告,由各二级学院、部门自行审批,报科研处备案。
学术报告需填写学校统一设计的宣传海报模板,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每年应邀请副高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开展学术报告5场以上。
我校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开设一场学术报告。开设学术报告纳入科研工作量考核和评优评先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加强对举办学术报告的安排与管理,按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学术报告。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在每年12月份向科研处提交年度学术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