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含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范围内进行。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高校须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且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若本地区(系统)没有高等学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省级学位委员会可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1所。申请高校应基本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其中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等核心指标应达到申请基本条件。(此类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学校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将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评审组成员应从省级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教指委”)委员中聘请,人数不少于15人。
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由各省参照上述程序自行安排。各省在报送按需推荐高校名单时,除按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需求论证报告(不超过3000字)。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省级学位委员会上报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按需推荐的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限额复审。评审组成员从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专业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中聘请。表决结果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通过的单位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和各省涉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情况将提交复审专家参考。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由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形式核查通过且无重大异议的,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形式核查不通过的,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经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切实推进高等学校分类办学、分类发展,根据本地区高等教育结构、研究生教育需求、财政支撑能力和高校的分类定位,合理确定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及比例,在推荐新增单位时充分考虑省内布局,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对位于原中央苏区基础条件好、办学特色鲜明、密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校,在初审、推荐时应考虑优先给予支持;对于应用型高校申请硕士单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应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相应级别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高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
按需推荐的高校在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有关省(区、市)应明确支持政策,加大建设力度,使其尽快符合申请基本条件。下一次授权审核时仍不符合本次申请基本条件的此类高校,不得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不包括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只接受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申请。申请学位授权点需满足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符合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原则上应申请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条件尚不符合的,可继续加强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已获得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增列学位授权点,不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内蒙古、宁夏、青海、西藏等尚无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四省区,可开展联合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授权点工作。上述四省区所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高校可通过联合申请的方式,申请增列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联合申请仅限本省范围内高校开展,申请单位须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确定一所高校牵头申请。牵头单位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加联合申请的其他单位应为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获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授权点属于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可在该学科以联合培养方式培养博士研究生,但需在建设5年之后,方可独立提出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新增申请。联合申请的博士点,须满足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点申请基本条件。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省级学位委员会制订申报指南
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科学编制本省(区、市)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明确本区域新增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调控意见和申请范围,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本区域空白或亟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本区域布点较多、研究生规模较大且就业率连续三年过低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应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申报指南中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对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提出附加条件,但附加条件不得降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中的有关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发布的申报指南,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含研究生培养方案,联合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点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含研究生培养方案)将作为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参考材料。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每个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人;根据申请学位授权点的类型,评审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教指委委员。
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学科评议组和专业教指委,以通讯评议方式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上报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限额复审,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复审通过,通过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确定为拟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和各省涉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情况将提交复审专家参考。
对于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将组织学科评议组、专业教指委进行核查,新增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点(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全部纳入核查范围,其余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点的核查比例为10%。未出现核查不合格且无重大异议的,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核查不合格的,将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对于出现核查不合格的省份,核查范围扩大到该省推荐的所有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如不合格比例过高,将予以工作约谈,并在下一轮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中,取消该省审核本地学位授权点的职能,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直接组织审核。
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经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各单位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此汇总表将作为现有学位授权点参加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材料之一。